• 繁體
  • 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 律师文摘
    单独撤销公证书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发布时间:2009-04-07 11:36:06    阅读:290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公证法施行前,向法院单独请求撤销公证书的案件,是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而在公证法施行后,向法院单独请求撤销公证书的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将被驳回起诉。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变化呢?本人现就此问题简单分析如下:

    一、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

        2005年8月28日通过通过的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二、对公证书有异议在公证法施行后,由原来的的行政诉讼模式改变为民事诉讼的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对公证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应适用行政诉讼模式。而依据2005年8月28日通过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在公证法施行后,由原来的的行政诉讼模式改变为民事诉讼的模式。

    三、对民事诉讼而言,公证书仅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仅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审理裁判的是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将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作为一项请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将会综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认定,但不会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的判决。

        综上所述,当事人若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打算到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就要格外小心,提错了法院有可能不会受理。

                                                           (作者单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 暂无
    下一篇: 华商权益如何得到依法维护——政府应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国内权益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