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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

    本会定名为“广东国际华商会” ,英文名:Guangdong International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GIOCCC

    第二条本会性质

    广东国际华商会是由在广东省区域内投资的海外华侨、华人、香港、澳门、台湾侨界同胞、归侨、侨眷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广东建设发展大局和广东省侨联中心工作,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扎实做好“服务会员、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发展。广泛团结联系海内外侨界企业、华商人士及相关经济组织,促进会员之间及海内外经贸、科技交流和合作。倡导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会员在发展自身事业的同时回报社会,支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和侨联事业。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猎德大道48号尚东美御三楼,邮政编码:5106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侨界企业发展进步为首要任务,密切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引导会员把握经济发展规律,科学决策,守法经营,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二)开展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各行政单位间的关系,组织会员参与政府举办的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为广东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贡献力量。

    (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广泛联系海内外侨界工商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建立内外双向、良性互动的广东国际华商网络,推动会员之间以及海内外的经贸交流和合作,为扩大对外开放,走出去发展、提高侨界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

    (四)支持和配合侨联做好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等各项职能工作。

    (五)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投资环境介绍、举办展览、行业会议、专家讲座、管理经验交流、技术交流等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举办业务培训,积极推动会员企业的发展。

    (六)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士回国创业,扶持鼓励发展高新科技产业。

    (七)弘扬岭南文化和华侨文化优秀传统,引导会员创建企业文化,组织侨界企业文化交流、竞赛等活动。

    (八)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华商资源数据库和交流平台,发布会务工作信息,推介会员的业务、产品,介绍广东投资环境,编发国内外市场信息等,开发信息网络优势,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

    (九)引导会员在发展自己的同时回报社会,关注环境保护,关心贫困地区的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侨联慈善事业。

    (十)开展有利于侨界企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

    (一)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华侨、华人、港澳台侨界同胞投资企业;

    (二)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归侨、侨眷、侨属民营企业;

    (三)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港澳台侨界同胞的眷属兴办的民营企业;

    (四)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回国创业人士创办企业;

    (五)与广东侨界关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及广东省各级侨联主管的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

    (一)在广东注册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台侨界同胞;

    (二)在广东注册投资的归侨、侨眷、侨属;

    (三)在广东注册投资的港澳台侨界同胞的眷属;

    (四)与广东侨界关系密切的企业家、经济学家、专业人士以及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业务开展的人士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申请或经推荐;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函;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信息资料。

    (六)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社会形象;

    (六)及时反馈对本会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批准后生效,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如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及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五)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华商会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会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聘任荣誉职务;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荣誉职务人选的聘任;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侨联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期满另行选举,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召集会议需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如本会会长因本人原因辞职,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四)领导及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工作;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届收取,五年一届。

    会费标准:

    会长:200万元/届(40万元/年)

    监事长、常务副会长:20万元/届(4万元/年)

    副会长:10万元/届(2万元/年)

    常务理事:1万元/届(2千元/年)

    理事(含单位理事)、监事:5千元/届(1千元/年)

    会员(含单位会员):1千元/届(200/年)

    第三十六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提请上级党组织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要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徽以字母“C”、木棉花、太极为造型元素。用木棉花的精神,太极的寓意来赋予标志以灵魂。木棉花是代表岭南特色的乔木,象征着红红火火、欣欣向荣。太极图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图腾之一,点明了标志的主旨。形似双鱼的太极图腾又有富贵有余,生生不息,和谐共存,交流汇聚的寓意,表达了成立华商会的宗旨。

    本会会徽按规定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